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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

发布时间:2016-03-15

  《法律与宗教》通过对法律与宗教的人类学把握、历史上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宗教中蕴含的法律方面、法律与宗教的死亡与再生的末世学角度,精辟论述了法律与宗教自始至终。西方的法治传统也是深深地根植于他们的宗教传统。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共享同一起源和相似的文化传统。面对着六十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社会问题,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

  伯尔曼指出,在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之前,这种宗教传统在欧美和中东丝毫不受任何挑战,在这一地区法治的传统也就开花结果,法律与宗教的紧密关系成为今天西方文化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欧洲最早的法律来自于教会法,但到后来即使是世俗化了的法律的执行也始终带有浓烈的神圣感,强调仪式,强调普遍性,强调运用抽象逻辑和理性来分析案例,强调要有一个专业的律师或法律人阶层,他们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伯尔曼称他们为“世俗的牧师”。世俗的法律也绝不只是掌权者意志的反映,世俗法律应该是专业法律人和立法者对神的法律的解释。伯尔曼站在哲学的高度设问:法律的意义何在?法律是不是仅是一种工具?法律不应该仅被看成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实体,还应该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纠纷通过程序设定分配权利义务创造合作纽带的仪式,而在程序中仪式要求应该占据重要的地位。伯尔曼认为:宗教是关于生活终极意义和集体关切和献身。法律与宗教“代表了人类生活的两个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

  伯尔曼在书中给我们提醒了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想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来自于人们的拥护,来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信仰从来就不是说说而已,需要行动,切实的行动。我们的学者要完善法律理念体系但是不能把它刻意的艰深化,信仰要被确立,必须是要普遍的易懂的。我们的社会应该有一个好的环境,法律不能只停留在宣传和说教,否则就算每天都“说”法,也只是说说而已了。今天中国的现实在于尽管我们拥有了大量法律法规,我们字面上的法律规则乃至于法律体系都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这种难以实施不表现为在需要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场合。而在于绝大多数需要社会公民需要自行实施法律要求的场合下,我们的法律软弱无力。这其中的原因值得人深思,也许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们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此种信仰应当建立在对法律本质清楚认知的基础之上。正如伯尔曼所说,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不是单纯的工具性的客观规范,更包含着人类自始追求的正义、平等、自由等神圣的精神价值。在运用法律时,必须以这些崇高的理念为指导,保有信仰庄严的仪式性、传统性、权威性和普遍性,才能正确的引导法律地发展以避免其陷入僵死的地步,维护社会秩序及法律传统的良性发展。

  在书中,伯尔曼提到,在人类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的存在决定了法律与宗教的共通性。本书所要指出的关键即为:“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换言之,法律必须被信仰,以免退变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必须有规则,否则易于变为狂信。

  掩卷思考,法律和宗教到底有怎样的联系?我们又如何看待法律的演变进程?对于法律,我们应该有怎样的信仰态度和做法?或许我们可以用麻绳来打个形象的比方,以揭示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与宗教就像组成麻绳的两条单绳,互相紧密缠绕,组成一条完整的麻绳。二者没有主次之分,亦无决裂点。只有法律与宗教二者相辅相成,贯穿历史,才能结实牢靠,伴随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不可分割、互相渗透的密切联系,从而揭示出现代人对法律与宗教关系认识的严重片面性。

  如果我们把重心立足于法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伯尔曼的观点: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人的情感,人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人的信仰。就目前来看,强调这一点于现今、于中国社会,依然是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再来看看我们的社会现状。我们现在的宣传教育和伯尔曼的期望可以说是相去甚远。尽管法律不再被单纯理解为法条和一套规则,但是它不过是一个武器,是保护我们的东西。而且这种保护很可能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了武器,但不会用。还有一种态度是,会用,但是用于钻空子。法律走进了尴尬的境地,偏离了预期的方向,甚至有时成了恶人的保护伞。我们认为:信仰是人内心秉持的精神规范,是心灵的寄托,它指导着人的行为方式和评价态度。没有法律,人类则无法维持社会存续所需要的平衡及稳定基础;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世界。宗教及法律的关系是紧密的一对,无论其产生,或是从其外在实施来看,都亦是如此。

  在我看来,真正的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行为,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从根本上看,信仰从来都不是、也无需一种言辞的表白,而是一个人的活动所展现的他/她的存在方式。对于一个人是如此,对于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亦是如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在“参悟”法律的朝圣之路的征途上走在前面的人,我们没有理由不去怀着一颗虔诚、正直和忠诚的心去崇敬法律,去把法律的阳春白雪翻译成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所接纳所领悟所发自内心地遵从和传诵的下里巴人,由此彰显我们法律的意志和精神。表露信念的形式和礼仪,是我们应该景仰法律威严,张扬法律精神的外在表现,更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所要确立的价值和目标。

  最后,我想引用书中的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不断建立、拓宽和深化对法律的信仰,我们的法治道路才能够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