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上高速,就想自首……
发布时间:2024-10-25
“警察同志,我酒驾了。”2024年4月1日晚,民警接到了这样一通“自首”电话,在进一步询问下,发现这个“自首”的吴某竟然将车开上了高速公路,在锁定车辆位置后,民警立刻赶往现场。
经现场询问,吴某交代自己在4月1日晚间聚餐时饮酒,两罐啤酒下肚之后,接到了家人从老家打来的电话,因急着想回家看看,便开车从浙江回老家。“当时我确实太着急,但车子刚开上高速,我就意识到喝酒后在高速路上开车会酿成大祸的,所以立刻停到了应急车道,拨通了报警电话。”吴某说。经鉴定,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该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2024年6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可免,罚难逃!吴某虽然免予了刑事处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追究被不起诉人的相关行政责任。经查,吴某虽然已被公安机关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但未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9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案进行进一步处理。同日,公安机关对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做好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该院着力加大教育普法力度,开展“拒绝酒驾,文明出行”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强对酒后驾车危害后果、“醉驾新规”等知识的宣传,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同时,该院与公安机关深化案件协调会商机制,推动醉驾等案件实现信息互通、线上流转等。
据悉,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还出台《常见罪名行刑反向衔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审查指引》,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罪等常见罪名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办理程序。指引出台后,该院共计办理危险驾驶案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15件,对104件案件精准提出检察意见,有效实现醉驾案件“不刑”转“行”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