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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携手“公证”,擦出别样火花

发布时间:2024-03-29

3月22日上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司法局共同举行公证参与检察辅助事务签约仪式。慈溪市院党组成员徐京发和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政治处主任陈利江会签了《关于公证参与检察辅助事务实施细则(试行)》。

近年来,随着轻罪案件大幅上升,重罪案件大幅下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轻罪治理成为关乎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的时代命题。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以公证参与检察辅助事务为切入点,积极探索轻罪治理的慈溪实践。


“检察”携手“公证”,到底能擦出哪些“火花”呢?

“火花”一,赔偿保证金制度--落地生根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与被害方暂未能达成和解,经向公证部门缴存相应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相对不起诉、建议缓刑的办案制度。


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害人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急于达成和解以便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获得从轻处理等心态,“狮子大开口”。这一方面破坏了社会风气,另一方面导致和解难以达成,影响了诉讼进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痛点而生。


“火花”二,公益损害赔偿款制度--初步建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款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公益损害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自愿向公证部门预存相应损害赔偿款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建议缓刑或者终结审查的办案制度。


司法实践中,存在公益损害人“赔钱无门”的窘境,一方面导致当事人赔偿意愿降低,另一方面导致国家、集体利益受损,该制度的建立恰好可以解决这最后一公里的堵点问题。


“火花”三,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可见可信

检察机关依法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在考验期内可以邀请公证部门派员参与监督考察。公证部门参与监督考察,可以让考验过程更加清晰可见,进一步增强公信力。


“火花”四,涉案财物处置、取证过程--公开透明

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参与证据保全、取证过程、法律文书送达等检察辅助事务;检察机关进行勘验、检查、搜查,组织辨认,或者查封、扣押、处置涉案财物等,可以邀请公证部门派员参与公证。在涉案财物处置、文书送达、取证等过程中引入公证人员参与,可以增加公开性,防止灯下黑,最终实现以公开促公证的目的。


“火花”五,和解、调解协议--效力明确

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或者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损害人达成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参与;公证部门对达成的含有赔偿金、补偿金等内容的非现场给付和解协议,可以依和解双方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办案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碰到当事人单方撕毁协议的情形,核心原因在于协议本身法律效力有限,导致毁约成本过于廉价,现通过公证部门参与并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效填补了这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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