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第151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5-01-02   

法院

市十二届政协委员陈聪波在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我市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问题的建议》(第151号)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尤其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社会经济矛盾不断增加,案件的增长量更是到达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现有的审判、执行力量不足以及时消化现有积压案件,压力传导至前端,立案的流程和效率也必然受到影响。“立案难”问题目前是全省法院系统审判、执行活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我院在受理的各类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中,也有不少是反映法院立案周期过长、拖延立案等问题。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我院高度重视当事人反映的“立案难”问题,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分析立案难的成因2023年下半年,院在走访地律师事务所,就法院立案难问题与执业律师进行了调研交流,摸清了立案难问题有其复杂的客观原因,主要有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院系统内部诉源治理指标考核要求过高、经济下行造成矛盾纠纷激增等,立案难题短时期难以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是主动参与诉源治理工作。2023年以来,院民事检察部门干警主动对接本院设在乡镇的基层检察室,参与基层矛盾化解,通过“周小丽工作室”等调解平台提供法律咨询,先后成功化解10余起矛盾纠纷,避免了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对于市劳动监察大队、市仲裁院、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支持起诉协作单位移送的涉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线索,力争通过多部门联动方式,将矛盾化解在支持起诉受理审查阶段,避免讼争进入法院立案环节。

三是稳妥开展立案违法监督。立案难是诉源治理工作带来的短期内的“阵疼”。院对立案难的监督坚持稳妥精准法院先行处理的原则。具体是:当事人未申请监督的案件,一般不依职权监督立案难问题;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若案件已立案的,原则上不再监督超期立案行为,只对承办法官作口头提醒;对于当事人申请立案监督尚未立案但未超过诉前调解期限的,一般口头提醒承办法官及时立案;对于当事人申请立案监督尚未立案且超过诉前调解期限的,第一时间向法院调查核实,同时要求法院先行处理;若法院先行处理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目前我院在处理当事人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中,都能通过及时与法院沟通,有效解决当事人难题,未出现申请人因不满监督结果而引发的涉检信访。

针对提案中经常性、系统性加强法院立案工作监督对超三个月、半年以上的超时限未立案案件一案一监督的建议,下一步我院将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对于当事人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从快办理,努力将当事人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针对提案中“会同法院联合开展登记立案同步监督专项活动”建议,因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着手在全市开展立案难及检察监督情况调研,拟通过全市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治理立案难题,我院将在上级院的指导下,着力推进本地区立案难治理,同时在充分论证可行性且不违背审判独立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同步监督的有效方式。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523